金庸 IP 游戏改编的争议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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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金庸小说IP游戏改编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手握正版改编权的完美世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游戏盗用金庸小说元素的行为超出改编权保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金庸小说IP游戏改编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手握正版改编权的完美世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游戏盗用金庸小说元素的行为超出改编权保护范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驳回其不正当竞争诉请。
笔者深入研究该案后发现,该判决存在显著争议:其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结论与游戏行业商业实践严重脱节;其二,改编权的保护边界界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在先参考案例存在冲突。本文将结合案情细节、法律适用争议及行业实践,对该案展开分析,系一家之言,欢迎业界同仁与法律界人士批评指正。


一、案情回溯:从一审侵权成立到二审全面改判的核心转折

案件核心背景清晰:完美世界公司已合法取得《射雕英雄传》等四部金庸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并获授权以自身名义开展维权活动。而被告开发运营的《行侠仗义五千年》游戏,大量吸纳了涉案金庸小说中的核心元素——包括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江湖背景、门派设定、武功技能等,直接用于游戏内容构建。
为规避侵权风险,被告采用了"山寨化改造"的规避手段:将黄药师改为"黄医仙"、周伯通改为"周自乐"、洪七公改为"洪老七",通过近似名称延续原有人物的认知关联。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两千余万元。
但二审法院的改判彻底扭转了案件走向,驳回了完美世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裁判逻辑可概括为两点:
在著作权侵权层面,法院认为被告游戏仅"单独、少量使用"从具体故事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武功名称、人物性格及简单人物关系介绍,此类内容无法独立、完整地承载作者的思想情感与具体信息,不具备独创性表达的核心特征,因此不构成对涉案小说的改编,自然未侵害完美世界公司享有的移动客户端游戏改编权。
在不正当竞争层面,法院虽认可涉案小说元素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告使用行为确实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但同时指出,该等标识的影响力源于金庸小说本身,而非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成果;而完美世界公司仅享有游戏改编权,并非该等标识相关权益的适格主张主体,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言之,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思路可归纳为:其一,被告系零散选取热门金庸元素使用,未触及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层面,仅涉及不受保护的"思想"层面,不侵犯游戏改编权;其二,涉案元素的市场影响力源自原著,完美世界公司的改编权不涵盖该等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维权资格,因此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



二、争议核心一:不正当竞争认定与商业实践的严重脱节

相较于改编权的法律争议,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裁判结论更凸显与行业实践的割裂。笔者曾任职于大型游戏公司法务岗,深度参与过诸多游戏IP授权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结合行业实践来看,本案二审判决的逻辑难以契合IP授权的商业本质。
从商业授权逻辑来看,游戏公司向版权方购买IP改编权时,核心诉求不仅是获得"将小说改编为游戏"的积极权利,更包括"排除他人不当使用IP元素搭便车"的消极维权权利。在实操中,完美世界公司与金庸版权方签订的授权合同,明确包含"以自身名义就侵害游戏改编权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权"的条款,其维权主体资格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
进一步而言,授权合同中约定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本质是版权方给予被授权方的"权利兜底":当他人使用IP元素的行为未达到著作权侵权的严重程度(如本案中被告的零散使用行为),但已造成市场混淆、损害被授权方商业利益时,被授权方可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实现权利救济。这种兜底性授权并非多余,而是游戏IP授权的核心商业价值之一——被授权方为获得该等维权权利,往往需要支付远高于基础改编权的授权对价。
从商业期待角度而言,完美世界公司支付高额对价获得"改编权+反不正当竞争维权权"后,理应享有"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搭便车行为、获取赔偿"的合理商业期待。但本案二审判决直接否定了其不正当竞争维权资格,相当于打破了IP授权合同的核心商业逻辑,导致被授权方的高额对价付诸东流,严重损害了IP授权市场的交易安全。
更值得商榷的是,二审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裁判理由过于简略,未回应核心法律争议。判决书中仅以"原告未举证其改编游戏的知名度"为由驳回诉请,但未明确回应行业关切的关键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是否可通过合同授权转让?
当前法律界存在一种观点:著作权中的"权利"可通过合同授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具有人身依附性或法定性,不可授权转让。具体到本案中,若认定涉案IP元素的市场影响力源自金庸小说,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权益的主体应为金庸版权方,而非完美世界公司,那么完美世界公司获得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是否有效?二审判决未对该核心前提作出明确认定,仅以"未举证改编游戏知名度"为由驳回诉请,逻辑链条存在明显断层。
进一步分析,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存在两种可能的解读方向:一是认可不正当竞争维权权可授权,但要求被授权方需证明"自身改编游戏的知名度",即涉案元素的市场影响力需与被授权方的商业行为相关;二是直接否定"不正当竞争权益可授权"的前提,认为权益主体只能是版权方,被授权方无权主张。但判决书中未明确区分该两种逻辑,导致裁判理由模糊不清,难以形成有效的裁判指引。


二、争议核心二:改编权认定与在先参考案例的冲突

本案改编权部分的裁判结论,另一个核心争议在于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在先参考案例的法律适用冲突。需要明确的是,本案并非金庸IP游戏改编权纠纷的首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情高度相似的案件,并被纳入参考案例库,而该案的裁判逻辑与本案二审完全相反。
该参考案例为《某出版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入库编号:2023-09-2-158-024),完美世界公司亦是该案原告之一。案情与本案高度雷同:原告享有《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等四部金庸小说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被告开发的《武侠Q传》手机游戏,同样使用了大量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元素,且未完整照搬故事情节,仅为零散组合使用。
该案一审与本案一审逻辑相近,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确认定:《武侠Q传》对涉案小说元素的"截取式、组合式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更关键的是,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典型意义部分明确阐释了裁判逻辑:
被诉侵权卡牌游戏的改编方式不同于传统抄袭剽窃,侵权人未完整使用原作品故事情节,而是对人物角色、特征、关系、武功招式、武器、阵法、场景等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在此情形下,若该等组合使用所呈现的人物特征、关系及要素组合与原作品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未形成脱离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即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该判决进一步厘清了"侵害改编权"与"合理借鉴"的边界,明确将"零散组合使用核心创作要素"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畴。
需说明的是,该参考案例的一审起诉时间为2014年,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订,"市场混淆条款"尚未出台,因此法院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改编权条款,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公认商业道德"条款兜底。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存在"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的趋势,若涉案行为未触及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层面,则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但即便如此,上述参考案例作为上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类案时应当参照适用,除非存在与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冲突的情形。本案中,二审法院未提及该参考案例,亦未说明本案与参考案例的区别及不参照适用的理由,导致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质疑——为何同样是"零散组合使用金庸小说核心元素",在先案例认定构成改编权侵权,而本案却认定不构成?这一核心疑问未在判决书中得到回应。


四、完美世界公司的后续救济路径

针对本案终审判决,完美世界公司若希望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建议先通过"判后答疑"厘清法院裁判思路,再针对性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具体可从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判后答疑。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于终审判决,法院负有判后答疑的义务。完美世界公司可通过答疑明确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其与版权方约定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是否有效?二是法院要求其"举证改编游戏知名度"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三是为何本案未参照适用在先参考案例,是否符合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
第二步,在厘清裁判思路后,针对性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若对答疑结果不满意,完美世界公司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或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通过检察监督程序推动案件再审。


五、结语:判决逻辑对IP改编市场的潜在影响

需明确的是,笔者与完美世界公司无任何商业关联,撰写本文的核心初衷在于:本案二审判决的逻辑不仅脱离游戏IP授权的商业实践,更忽略了商业授权的本质——被授权方支付高额对价获得的,理应是包含"维权兜底"在内的完整权利束。该判决直接否定被授权方的不正当竞争维权资格,实则剥夺了其基于授权合同获得的合法权益,变相纵容了"零散使用知名IP元素搭便车"的行为。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该判决逻辑成为通行裁判标准,将对IP改编市场造成致命打击:一方面,被授权方的维权成本大幅提升,商业利益难以保障,可能导致企业不敢再投入高额资金购买IP改编权;另一方面,"零散使用IP元素不侵权"的信号,将引发更多企业效仿被告的"山寨化使用"模式,破坏IP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最终,受损的不仅是被授权方的利益,更是整个IP改编市场的交易安全与健康发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游云庭的工作生活记录 ,作者:游云庭律师,头图来自: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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