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核心:锚定股权真实性,锁定两类重点企业
2502号令的核心目标,是铲除“虚假代持股东”乱象,确保泰方股东为实际出资、承担风险并分享收益的真实投资者。自2026年1月1日起,以下两类公司的注册流程将迎来关键调整,核心要求聚焦泰方股东的财力证明核查:第一类是外资持股低于50%的泰-外合资公司;第二类是无外资股份但有外国人担任签字权授权董事的全泰资公司。这两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需向泰国商业发展部(DBD)提交泰方股东出资日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且该流水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记录与出资金额、日期完全匹配;二是明确资金流向为出资相关的汇款或提款;三是佐证资金来源为泰方股东合法收入或资产,非临时拆借的出资专款。
为进一步夯实资金合法性证明,DBD可额外要求泰方股东补充纳税凭证:个人股东需提供PND90/91表,法人股东则需提交PND50/51表,形成“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的双重核查体系,从源头封堵虚假出资漏洞。

二、短期冲击:传统代持模式失灵,限制性行业外资短期承压
投资界普遍预判,新规落地初期将显著降低泰国对部分外资的吸引力,核心原因在于传统“股权代持”模式的彻底失灵。长期以来,受《外商经营法》对农业、房地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量外商通过“名义合资”方式规避监管——由注册代理提供2-3名泰国人身份信息,以“泰方持股51%、外方持股49%”的形式完成注册,但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外方承担,经营收益也归外方独享,泰方股东仅为“挂名傀儡”,不参与出资、分红及管理。在泰国主管部门看来,此类非法代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对合法本地经营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更成为洗钱、诈骗等灰色乃至犯罪活动的温床,是侵蚀泰国经济的“毒瘤”。因此,泰国此前已多次开展代持专项查处,而2502号令与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合规强化要求(协助代持将被吊销执照)形成联动,构建起“事前核查+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让代持模式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多数采用代持模式的外资企业,初衷并非违法犯罪,而是为绕开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但新规对代持动机不做区分,均予以严格管控。由此可预见,2026年新规实施后,外资对泰国限制性行业的投资将出现短期明显下滑。
三、长期价值:肃清投资环境,助力国家形象与国际合作双提升
从长期视角看,2502号令对泰国投资环境的优化价值显著,将从两大维度推动泰国投资吸引力的可持续提升。一方面,清除代持乱象将重塑泰国投资形象。近年来,股权代持常与非法经营、有组织犯罪绑定,外国人借代持成立公司从事洗钱、贩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案例频发;尤其今年,“噶腰子”“电诈园区”等负面报道在中文投资圈扩散,严重损害泰国的国际声誉,导致投资环境吸引力下降。新规的严格实施,是泰国政府摆脱“罪犯天堂”负面标签的关键举措,通过肃清行业乱象,可逐步恢复国际投资者对泰国市场的信任。
另一方面,新规将为泰国与美国的关税博弈提供助力。2025年10月26日,美国特朗普政府与泰国就对等关税达成框架协议,美国同意将泰国适用的对等关税税率降至19%,但核心前提是泰国出口美国的商品为“真正泰国制造”,违规转运商品将面临40%的惩罚性关税。而以泰国人名义设立公司、通过“洗产地”方式将进口商品伪装成泰国产品出口美国,是违规转运的常见手段。清除股权代持,将帮助泰国满足美国的原产地监管要求,推动双方最终关税协议落地,进而维持泰国相对于周边国家的对美关税优势。
综上,若泰国政府能以新规落地为契机,持续优化外资监管机制,将构建起更有序、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投资者和高端项目入驻,实现限制性行业外资的长期健康增长。
四、合规破局:外资进入泰国限制性行业的五大路径
非法代持模式被杜绝后,外资需转向合规路径进入泰国限制性行业。结合泰国政策导向与市场实践,以下五大路径具备可行性:一是申请BOI/FBL优惠或许可。若项目符合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投资促进条件,或可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获批后可实现外商独资。但需注意,该路径审批门槛高、周期长(约6个月),且对经营活动有明确限制,不适用于小规模“短平快”项目。
二是依托美泰协定实现美资控股。根据《美泰友好协定》,若项目有美国投资者参与,可注册由美方持股51%的全外资企业,从事《外商经营法》规定的绝大多数限制性行业。但该路径对美国投资者身份认证严格,审批涉及美泰两国政府部门,手续复杂、周期较长,仅适用于有美资背景的项目。
三是构建真实泰外合资架构。外资在泰国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往往离不开本地资源支持,如证照办理、报关物流、劳工招聘、售后服务等。“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真实合资模式,已涌现出上汽-正大合资工厂、锦江航运合资代理公司、泡泡玛特-Minor合资零售店等成功案例。但该路径对垒方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需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人员配置、商业模式等方面做好全方位设计,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四是并购存量泰资公司。2502号令仅针对公司设立登记,未对股权变更作出限制。因此,外资收购现有泰资公司49%的股权,无需通过DBD的泰方财力证明审查,是当前政策窗口期的便捷路径。但需警惕存量公司的遗留债务风险,收购前必须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并通过协议条款明确风险权责。
五是探索另类投资模式。股权投资并非对外投资的唯一选择。若新规下注册运营公司的难度和风险过高,中国投资者可考虑特许授权、业务分离或VIE等模式,绕开股权限制,实现商业目标。
五、总结:摒弃灰色路径,拥抱合规新生态
泰国2502号令带来的短期阵痛,是优化投资环境的必要代价。从长远来看,新规通过清除虚假代持乱象,将推动泰国营商环境向更规范、公平的方向升级,最终吸引更多优质外资和高端项目,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净化效应,对泰国投资环境的长期发展利大于弊。对中国投资者而言,需彻底摒弃过往的“灰色捷径”思维,主动适应新规要求,在合规合法的框架内,结合自身项目特点选择适配的投资模式,通过提升合规运营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在泰国市场获取更安全、更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泰湄璃 ,作者:泰湄璃-曾磊
